《证券法虚假陈述中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研究》开题报告
一、选题依据
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规定》)。其中《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将“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进行了细化,将独立董事的责任认定进行单独规定,增加了免责、减责条款,适应了我国独立董事的实际履职状况,有关内容主要体现在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14、16条,有关发行人董监高、独立董事的过错认定;第17、18、19条,有关中介机构的过错认定方面,填补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以往相关规则的空白。
《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区分 “故意”与“过失”,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有关过错认定与责任承担系统的裁判标准,是证券虚假陈述审判水平提升最重要的方向。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此方面取得了实质的进展,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一些积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依然存有一定的困境。
首先,《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明确了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者管理层提供的资料以及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在没有相应勤勉尽责证据的情形下,不能成为独立董事主张没有过错的理由。
其次,《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仍然未对独立董事的责任设定上限。
最后,《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免责情形在实践中适用难度较大。独立董事或是外部监事很难事先察觉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粉饰业绩或其他欺诈行为,从而采取相应行动。
二、研究内容及研究目标
(一)研究内容
新《证券法》生效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独立董事行政处罚的力度不断加大,而中国版集团诉讼制度的确立使独立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逐步显现,独立董事履职风险明显提高。在上述背景下,于《公司法》修订已然提上日程的今天,有必要对独立董事向何处去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鉴此,本文首先梳理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源起,指出证券虚假陈述中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价值基础和功能。
其次从证券虚假陈述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入手探究相关的法律依据,指出《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的新变化,并总结当前我国独立董事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的特征。
在此基础上,从司法裁判实践出发,总结证券虚假陈述独立董事民事责任裁判的四种类型和司法实践的整体情况,进一步指出司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
最后,在法理分析和司法实践探究的基础上提出优化路径。
(二)研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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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总结当前我国证券虚假陈述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内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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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呈现的整体特征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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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优化路径。
三、拟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在强监管的证券行政执法背景下,董事因上市公司违法而被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形频发。在被处罚的人群中,独立董事貌似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与其享有的收益严重不符。因此证券虚假陈述中独立董事民事责任问题有着现实的紧迫意义,本文拟从独立董事在我国的源起、法律依据以及司法实践出发,指出当前独立董事民事制度存在的问题,针对法律法规和裁判案例提出独立董事履职的责任边界和范围。
四、研究的重点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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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重难点
本文研究重点在《新证券法》颁布后,对证券虚假陈述中独立董事民事责任有了更细化的规定,在区分“故意”和“过失”前提下亦能发展出相关的裁判标准。但独立董事在履职中勤勉责任、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在司法裁判中仍存有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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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通过不断阅读大量文献资料和案卷资料,归纳总结学界和现实实施的现状,对其进行反思,运用所学找到自己的研究视角。囿于学术造诣的浅薄,这其中都需要导师建设性的指导和把关,最终确保研究的成效。
五、文献综述
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我国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并授权国务院出台具体办法外,尚无其他法律作出细致规定。证监会于 2018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独立董事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但对于独立董事的虚假陈述责任,尤其是其责任较普通董事是否有别,并无规定。
美国的独立董事是指不曾是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员工;不是企业员工的亲属;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任职于为企业提供重要服务的机构;只从企业领取董事报酬,无其他利益关系。英国对独立董事的规定为:绝大多数的非执行董事应独立于管理阶层,且与企业无利害关系。加拿大规定了董事的独立性是指独立于管理阶层且拥有独立判断能力。新加坡规定:如果在特定情况下,董事所涉及的关系不会影响其进行独立判断,就可视其为独立董事。各国对独立董事的定义虽不一样,但其所要表达的含义是一致的:独立董事是那些独立于管理层,除了收取费用和少量持股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职责在于通过持续关注和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件,参与公司决策,对公司经营运作进行监督,确保公司依法开展经营、依法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其履行职责核心在于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督。多数学者认为,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在于监督而非管理公司事务,并且他们对公司事务的了解不如公司内部董事,如果负担的义务与报酬更为丰厚的公司内部董事相等,那是不可接受的。
我国证券法在规定虚假陈述责任主体时未对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作出区分,不利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由于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外部性、非专职性的特点,在公司信息获取上存在明显劣势,从上市公司获取的收益也明显低于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在未来法律修订时应对独立董事责任加以限制,规定独立董事按过错程度对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2022年1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对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性要求、任职条件、提名选举更换程序、职权和履职保障进行了更为集中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来源于公司外部的独立董事在经营信息获取、履职精力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现实制约,难以像内部执行董事一样全面有效履行职权,甚至出现“自甘花瓶”的现象,由此也产生了“独立董事不独立、不懂事”的说法。
在民事审判领域,在(2010)浙商终字第37号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勤勉义务做了明确的阐释。该案判决书中载明:“所谓勤勉义务,又称善管义务、注意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勤勉谨慎,须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职责,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公某利益遭受损失,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否则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及董监高合理勤勉标准的设定,应该在融资效率与投资者保护之间求得平衡。证券市场言语侵权的巨额赔偿凸显了普通侵权法无须考虑的“责任不成比例”问题。
对于勤勉尽责的行为标准,由于勤勉义务实际是侧重于从履职过程对董事赋予的注意义务,立法无法对千差万别的公司治理和运作中董事的具体履职作出具体的情景要求。但现行法律制度规范对于独立董事如何履职,并非没有作出安排。通过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性质、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与履职要求的分析,我们能够看到,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行为标准,或者说,独立董事被法律所期望的行事标准,关键在于“独立”上。这种“独立”,突出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持续关注和了解公司事务、审慎调查核实、有效表达意见。
至于构成勤勉尽责义务的标准,应区分公司内部董事和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外部董事而有所不同。所谓内部董事,是指同时也在公司担任行政职务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除了董事的职务之外不在公司里担任任何其他行政职务的董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的范畴也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决策是否恰当的职务适当行为;二是对委托执行经营决策的经理层人员的监管是否适当的职务懈怠行为。
对独立董事是否尽到包括调查核实义务在内的勤勉义务的考察,主要依赖裁判者依照“开放性的标准,而不是以规则为基础的监管措施来调整。这就要求赋予裁判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事后认定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尽管对独立董事是否尽到调查核实义务的考察需要裁判者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有学者认为,结合独立董事的法定职能及实践现状,对其是否尽到义务的标准的设定应具体从信息、知识以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三方面去考量。
美国证券法中信息披露行为构成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除了要符合上述所说的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还要满足重大性标准。美国法上将重大性表述为 Materiality,要求只有信息披露的内容为重大事实,否则原告不能主张存在虚假陈述。
我国新司法解释对于过错的定义确实是有意识地在参考借鉴美国证券法上的“明知”标准,则勤勉尽责就未必能当然作为主观责任的判断标准,从这个角度,新司法解释似乎为责任主体的免责范围提供了更大的免责空间。
《日本商法》第266条之3规定,董事在职务履行过程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与其他的董事、监事一起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不仅仅是指董事的行为直接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还包括因懈怠任务给公司造成损害而间接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对此,各国公司法有不同的规定。德国、美国等大多数国家规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定业务执行机关,有权代表公司行使对董事的诉讼。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公司与董事之间的诉讼应由监察人代表公司,股东会也得选代表参与诉讼。《日本商法》规定公司对董事或董事对公司提起诉讼时,监事在诉讼中代表公司。。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举措,但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因角色定位不清及勤勉义务标准不明而难以发挥实效。发挥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已逐渐成为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关键内容;而监管者和法院无法准确认定独立董事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监督责任,原因在于片面强调对“异议且反对”之事项的免责,忽视了“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中履行职务须符合主动性、切实性的要求,尽到特别注意义务。
独立董事的特征在于外部性和专业性。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若独立董事不能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即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在认定独立董事责任时,宜按照“过程主义”而非“结果主义”思维合理确定“勤勉尽责”的标准,根据其在虚假陈述中的地位和行为的客观实际判断其过错,并依据过错程度、收益情况和执行能力确定独立董事责任的合理限度。
对此,有学者指出应当明确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承担比例。尽管加重独立董事责任可能会抑制他们出任独立董事的愿望,但法律既然将重要的监督权交给独立董事,他们的不负责任就会令人担忧。
根据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设计其民事赔偿责任。在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一定条件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无过错进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中的过错程度,科学地设计其民事赔偿责任的内容,建立“过责相当”的独立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法律规则体系。作者进一步指出,其中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属于对其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过失,独立董事在其从上市公司获取独立董事津贴金额5倍范围之内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承担补充责任。
实证分析表明,我国独立董事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在责任认定与责任区分方面标准尚不明确,因此建议在修改《公司法》和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过程中,考虑引入合理调查标准,独立董事应以谨慎人的标准开展合理调查,允许其合理信赖专业意见,并综合考虑履职情况、专业背景等因素区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责任。
六、论文提纲
一、绪论
(一)问题提出
(二)研究内容与研究意义
(三)研究综述
(四)研究方法
二、证券虚假陈述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
(一)虚假陈述迷民事责任概述
1.虚假陈述概念
2.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二)独立董事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内涵
1.独立董事民事责任构成原则
(1)违反注意义务
(2)责任与义务相适应
2.《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
(1)延续过错推定原则
(2)增加免责情形
(3)单独例举独立董事的的免责及减责情形
三、证券虚假陈述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司法实践分析
(一)法院裁判存在较大差异(针对四种情形进行泛案归纳总结)
(二)司法实践存在的困境
1.免责情形举证困难
2.明确规定的免责情形适用难度较大
3.未对独立董事的连带赔偿责任设定上限
四、域外证券虚假陈述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一)域外证券虚假陈述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认定
1.美国
(1)对“重大信息”的界定
(2)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及其免除
2.日本
(1)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对勤勉义务履行的界定
3.韩国
(二)对我国的现实借鉴意义
1.进一步理清独立董事的责任范畴
2.完善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审查标准
五、证券虚假陈述中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构建路径
(一)优化独立董事任职机制
1.完善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2.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二)建立独立董事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审查标准
1.对公司内部董事是否具有过错的审查
2.对独立董事过错的审查——是否尽到了调查核实义务
3.独立董事是否尽到调查核实义务的判断标准
结语
七、参考文献
-
张婷婷.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边界与追责标准--基于15件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行政处罚案的分析[J]. 法律适用, 2020(2):84-96.
-
李建伟.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从法学与管理学的双重角度——"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 法律科学文库[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
全宗俊. 独立董事虚假陈述责任研究[J].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1, 037(004):89-92.
-
姜沅伯. 完善上市公司董事勤勉标准[J]. 中国金融, 2020(3):2.
-
邢会强. 民间金融的差异化规制[J]. 2021.
-
周成. 独立董事的虚假陈述责任[J]. 人民司法, 2019(19):5.
-
王怡丞, 左进玮. 独立董事的信息披露监督定位与勤勉义务研究[J]. 金融监管研究, 2020(12):14.
-
袁康, 汪玥. 持续运营能力目标下投服中心资金管理制度之完善[J]. 证券市场导报, 2022(4):8.
-
刘运宏. 独立董事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改革[J]. 武汉金融, 2022(5):7.
-
上市公司治理研究课题组, 台冰. 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法律责任问题研究[J]. 证券市场导报, 2022(5):9.
-
吕雯康. 证券虚假陈述中独立董事责任的适当性——从"康美药业"一案切入[J].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2):8.
-
李志刚, 邹宇, 叶林,等.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独立董事的赔偿责任:案例,法理与制度完善[J]. 人民司法, 2022(1):8.
-
李有星, 钱颢瑜, 孟盛.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审理制度研究——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高端论坛综述[J]. 法律适用, 2022(3):14.
-
朱倩. 前置程序取消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要件的认定[J].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2):8.
-
徐子淇. 中介机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的审视与路径探索[J]. 辽宁经济, 2022(1):8.
-
李曙光. 康美药业案综论[J]. 法律适用, 2022(2):9.
-
马更新. 虚假陈述中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分析[J]. 债券, 2022(3):6.
-
赵建航. 改进国企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的对策[J]. 中国石化, 2022(4):2.
-
刘庭梅. 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零容忍"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J]. 中国审判, 2022(4):4.
-
王娟娟. 证券虚假陈述定罪规则大修[J]. 财新周刊, 2022(5):5.
-
彭冰.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司法解释的新发展评析[J]. 法律适用, 2022(5):12.
-
林文学, 付金联, 周伦军.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 人民司法, 2022(7):8.
-
张保生, 朱媛媛.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董事民事责任边界探析——以两则上市公司董事免责抗辩成功案例为引入[J]. 证券法律评论, 2020(1):17.
-
周李倩. 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并存时的民事责任承担 ——基于王某与文峰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J]. 福建质量管理, 2020.
-
黑梦琦.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问题研究[D].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
-
曹明哲.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示范判决+多元调解"的诉讼模式构建[J]. 中国证券期货, 2020(1):8.
-
徐文鸣. 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以虚假陈述案件为例[J]. 2021(2017-4):29-35.
-
黄佩蕾. 2015-2019年上海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C]// 2020.
-
刘纪鹏, 冀泽玉. 独董制度引发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思考[J]. 中国经济评论, 2021(11):2.